(2016)浙108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初7号起诉人王小军。起诉人王小军以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箬信告字(2015)1号《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起诉人已将案涉信访事项退回温岭市箬横镇纪委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但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告知信访结果。起诉人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温岭市箬横镇人民��府未告知箬信告字(2015)1号的信访事项的办结结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履行信访处理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小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立军代理审判员 颜颖越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