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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石岩与周初明、汪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周初明,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089号原告石岩。委托代理人江丽,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初明。被告汪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诉被告周初明、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石岩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审 判 员  吉 强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1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