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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静与雷金华、林欣荣、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雷金华,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林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030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6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雷金华,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雷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欣荣,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雷金华、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林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已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0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