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牛趁意申请执行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趁意,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牛趁意,男,汉族。被执行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牛趁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0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