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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甲、马某某、马某某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某某,马某某某甲,马某某,马某某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陕某某。被告马某某某甲。被告马某某。被告马某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甲、马某某、马某某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郭爱文审 判 员  徐自信人民陪审员  付春旭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书 记 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