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全枝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陈全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孝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国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全枝,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执法)决字(2015)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国土资(执法)决字(2015)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执法)决字(2015)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陈全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罗练珍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海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