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宫希宏、李佳霖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宫希宏,李佳霖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40-1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宫希宏,男,汉族,1969年9月4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李佳霖,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宫希宏、李佳霖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佳霖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南环城路5666号力旺弗朗明歌小区T1-31栋,房号:103,建筑面积:226.07㎡,丘(地)号:3-70/137-31,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0935**号的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李佳霖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南环城路5666号力旺弗朗明歌小区T1-31栋,房号:104,建筑面积:222.54㎡,丘(地)号:3-70/137-31,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0935**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