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龚红艳与孔祥稳、孔祥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红艳,孔祥稳,孔祥和,来燕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758号原告:龚红艳。被告:孔祥稳。被告:孔祥和,身济宁市份证号码:370828197010020618。被告:来燕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0899-3.法定代表人:赵辉,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龚红艳诉被告孔祥稳、孔祥和、来燕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红艳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龚红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红艳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