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王乔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王乔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584N,住所地靖江市真武河南路翡翠湾。法定代表人何娟,总经理。被告王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乔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