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汤家华、孟顺梅与上海阳普贸易有限公司、汤真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家华,孟顺梅,汤真屹,上海阳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汤家华,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孟顺梅,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光耀。被告汤真屹,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丹红,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阳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毓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原告汤家华、孟顺梅诉被告汤真屹、上海阳普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家华、孟顺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汤家华、孟顺梅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家华、孟顺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汤家华、孟顺梅负担。审 判 长 龚立琼审 判 员 陆 青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