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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9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二建诉苏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宣城市苏商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961-2号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8019-5。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崇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宣城市苏商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中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0168-7。法定代表人:许云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苏商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宣城市苏商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5万元的财产,并以王青位于宣城市区锦城南路西的房屋(宣证字第S102043**)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青位于宣城市区锦城南路西3幢25号房屋(宣证字第S102043**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