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冉子勇与汪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子勇,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37号原告冉子勇。被告汪强。原告冉子勇诉被告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强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子勇诉称:2013年5月26日,被告汪强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汪强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被告汪强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在原告冉子勇处借款50000元,并书立借条一份,担保人赵成全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偿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书立的借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属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被告书立的借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汪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冉子勇借款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汪强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050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巨 浪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