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于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于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280号原告杨某,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被告于某,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申请,另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另案处于上诉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