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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玲,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清,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艳萍,女,1969年3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