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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2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茂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茂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371-1号原告临沂茂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法定代表人乔仁利,总经理。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业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831号原告临沂茂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财产一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