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廖炳煌与廖波升、罗秋斌、廖波龙、廖波江、廖秀通、李木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炳煌,廖波升,罗秋斌,廖波龙,廖波江,廖秀通,李木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80号原告廖炳煌,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一鸣、陈汉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波升,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罗秋斌,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波龙,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波江,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秀通,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木桂,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廖炳煌与被告廖波升、罗秋斌、廖波龙、廖波江、廖秀通、李木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炳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炳煌负担。审 判 长 林剑东审 判 员 林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