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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颜澄宇与穆棱市顺祥煤矿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澄宇,穆棱市顺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财保1-1号申请人颜澄宇,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卢纪筱,穆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穆棱市顺祥煤矿,住所地穆棱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世宝,男,该煤矿矿长。申请人颜澄宇与被申请人穆棱市顺祥煤矿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颜澄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穆棱市顺祥煤矿在穆棱福通热力有限公司的煤款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穆棱市顺祥煤矿在穆棱市亿阳热力经营有限公司的煤款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穆棱市顺祥煤矿在穆棱福通热力有限公司的煤款2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穆棱市顺祥煤矿在穆棱市亿阳热力经营有限公司的煤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如能提供其他相应财产担保,可提前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宝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