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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早、李再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何早,李再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42号原告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定代表人秦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森,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前福,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何早,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李再英,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早、李再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矛盾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早、李再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