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徐池池、陈冬晓、施淑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徐池池,陈冬晓,施淑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洛江区万荣街万祥商厦1幢10-17号。负责人林福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小芳,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被告徐池池,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冬晓,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淑婉,女,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徐池池、陈冬晓、施淑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徐池池已履行义务,债务已还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撤回对被告徐池池、陈冬晓、施淑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龚万淳代理审判员 林晓玲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