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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祝幼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幼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11刑初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幼林,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沙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幼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幼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祝幼林与李某某(已判)在沙湾城区铜河路中段104号电管站宿舍盗窃了一辆红色隆鑫牌LX250ZH-15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鉴证价格为人民币147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幼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收购收据,机动车行驶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本院(2012)沙湾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乐沙价认鉴(2015)46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证人郭某某、万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祝幼林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幼林以非法占有为目,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幼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幼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永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颖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