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赖、刘某、何某某、万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赖,刘某,何某某,万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赖,男,1988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1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5年7月3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6月3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5年7月3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辩护人鲁春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5年7月3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被告人万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5年9月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赖、刘某、何某某、万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在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东豪演艺吧七号卡座娱乐。被告人刘某与五号卡座的吴某(另处)在东豪大厅大门因口角后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回到七号卡座后提起酒瓶准备去砸吴某时,被东豪演艺吧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制止,被告人刘某回到七号卡座。后被告人王赖、万某、饶某(另处)、杨某(另处)和吴某到七号卡座去找被告人刘某理论,被工作人员劝阻后返回五号卡座。回到五号卡座后,吴某还是不服就持酒瓶到七号卡座去殴打被告人刘某,在七号卡座旁,吴某被被告人何某某先用酒瓶砸中头部并受伤,继而被告人王赖、万某上前帮忙,被告人王赖、吴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用酒瓶在七号卡座旁边人行道上互扔、砸,万某持随身的小刀去帮忙,被工作人员拉住,后向对方扔酒瓶子.过程持续了一、二分钟。后被告人王赖、吴某、万某等人全部离开东豪演艺吧,吴某等人走出东豪演艺吧大门口后,被告人王赖发现吴某头部在流血,被告人王赖、吴某两人很不服气,于是二人再次冲进演艺吧内又持酒瓶扔砸被告人刘某、何某某,在扔砸过程中造成被告人何某某头部受伤,在场人刘某某被砸。后被告人刘某和被告人王赖、吴某在一号卡座旁互相持酒瓶对砸。之后被告人王赖、吴某等人逃离现场。在整个过程中,造成被告人何某某、刘某、吴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王赖、吴某在东豪酒吧乱砸的行为造成了东豪演艺吧调音系统、LED显示屏、茶几等物品损坏。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豪演艺吧内被损坏物品价值12,085元人民币。经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1)经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经邻水县价格认真中心鉴定,损坏的三星55寸拼接屏10平方米价值4,050元、电脑灯控台价值2,340元、调音台价值7,650元、钢化玻璃台面茶几价值151.20元。4.证人证言(1)胡某证言,5号的四五个男子气势汹汹冲到7号,双方打在一起,5号卡座的一个男子拿了刀指着7号卡座的一个男子,我把他手抓住,然后双方用酒瓶子相互砸对方。(2)余某某证言,我看见有个人拿啤酒瓶把7号桌的客人头砸了,我就跑到外面打110报警。(3)樊某某言,我就看见大厅里5号桌和7号桌的客人相互打了起来,我们演绎吧的安保人员就上前去制止,双方用啤酒瓶子互扔。(4)樊某某乙证言,我看见有一个穿白衣服的年轻男子手上拿着啤酒瓶子在追另外两个男子,他追到3号卡桌的时候双方就在1号卡桌那个地方用瓶子互相殴打,被追的两个男子中有一个人拿啤酒瓶子磕了一下3号桌子的角,用碎了的啤酒瓶子继续打穿白衣服那个娃儿,那个娃儿被打倒后,那两个人就朝门口跑,然后穿白衣服的娃儿又起来追,追到1号卡桌的时候滑倒了,然后他追的那个人又反回来拿起1号卡桌上的啤酒瓶朝那个穿白衣服的娃儿头上砸,啤酒瓶都砸碎了,砸了后他们又对那个穿白衣服的娃儿拳打脚踢,打完后,其中有一个人先跑了,他经过门口桌子的时候拿了门口桌子上的啤酒瓶朝舞台上的LED显示屏砸去,显示屏当时就被他砸坏了。(5)罗某证言,我看到刘某从外面冲到7号桌,将桌上的啤酒瓶子拿起往外面冲,这时候服务员胡某就将刘某拉住问他什么事情,刘某用酒瓶子望门口方向指到说“那个哈儿骂我”,这时我们几个服务员就上来劝,这时5号桌的人也冲了几个人过来在哪里用手指到刘某骂,后被服务员劝走了,双方就各自回到自己的位置。几分钟后,5号桌子的一个男子提了一个酒瓶子就往7号桌子那里走(5号桌子与7桌相距三四米左右)准备打刘某,但是还没有打中,被何某某动手用啤酒瓶子就将这个人打倒在地,这时5号桌子的人提起酒瓶子就冲了过来。我看到5号桌冲到7号桌的人中,其中一个男子拿了一把匕首将何某某的颈部指到起,何某某当时就不敢动。双方就开始打,刘某就拿着啤酒瓶子开始向对方砸去,现场一片混乱。5号桌的人就同啤酒瓶子不断的朝7号桌的人扔瓶子,何某某还被一个瓶子砸中头部,当时就倒在沙发上了,头部不断的流血。打了一会就被那些人拉开了,5号桌的人就开始走了,7号桌的人继续留在卡座的,我们还劝7号桌的人走,但是他们都不敢走,因为好像是5号桌的人都在演绎吧大门外等起的。过了几分钟5号桌子的人又回来了两个,继续用啤酒瓶子朝7号桌的人扔去,结果还把一个女的砸倒在地上。这时刘某就提起酒瓶子就往演艺台方向冲过去打对方,冲过去后就被那边的两个人打,当时刘某就被那两个人将头打流血了,那些娃儿就跑了。5号桌有5个人动手,7桌子动手的就只有刘某和何某某。(6)甘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与罗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7)曹某某证言,看到7号卡座一个穿灰白色上衣的年轻娃儿提了一个啤酒瓶子要打我们5号卡座上穿白色T恤下穿黑色裤子的年轻娃儿。但之后,我都坐在5号卡座耍,我们一起的穿白色T恤下穿黑色裤子的年轻娃儿在我们卡座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准备过去找7号卡座的人。结果,他走到7号卡座的时候,就被对方7号卡座的人打了,于是,我们这边的其它人都过去帮忙,我们的人过去了四、五个人都在7号卡座旁边的人行道上和对方相互对打起来,打了几分钟时间后,我都叫饶某没事都快走撒,后来,我们5号卡座的人都走了。看到我们这边的有4、5个人和对面的人在一起用啤酒瓶子对砸。(8)刘某某的证言,刘某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准备打5号卡座一个穿白色T恤、下穿黑色裤子的人。结果,被当场的服务员劝住了,又过了几分钟后,5号卡座的一个穿白色T恤、下穿黑色裤子年轻人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又到了我们7号卡座准备打刘某。5号卡座的其它几个又过来了,他们过来了三、四个人,刘某和何某某他们都跟对方5号卡座的对打。对方的人多一些,5号卡座的人又拿啤酒瓶瓶来到处乱扔乱砸,何某某、刘某都被对方的啤酒瓶子砸了,这次打架持续了几分钟后被劝开。但几分钟后,对方又有两个年轻人冲进来拿起啤酒瓶子砸我们7号卡座的人,他们拿啤酒瓶子乱砸乱扔,我当时也被啤酒瓶子砸了颈部、肩部砸到两次,我被砸了之后,当时感到很疼,就睡到过道上去了,刘某看到我们这边的人被砸了,他不服,又提起啤酒瓶子冲过去打砸我们的两个人。(9)包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0日10时30分许,我和杨某、曹琼荟、万某、王成(王赖)、饶磊(饶某)、吴某一起到东豪演艺吧去耍,我看到吴某过来从我们这个卡座上拿了一个酒瓶子往另外一个卡座去了,然后吴某就和另外一个卡座上的几个年轻娃儿吵了起来,后来吴某就被对方一个年轻娃用酒瓶把头砸了,吴某就用手抱着头蹲在另外一个卡座旁边,然后万某、王成、饶磊、杨某就一起到那个卡座那里,那边很多人就围在一起,过了一会儿,酒瓶子就到处飞,场面很混乱。5.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吴某的供述,2015年4月20日晚上,我和王赖、饶某、饶某的老婆、杨某、杨某的老婆、万某在东豪演艺吧喝酒,是5号卡座。中途我出门回来时和门口的一个男子(刘某)碰了一下,发生了口角,相互对骂。刘某提酒瓶准备来砸我,被工作人员制止了。回到5号卡座后,我心里面越想越气,也提起酒瓶冲到7号卡座去找刘某,服务员过来制止时,对方的人(何某某)拿酒瓶砸了我的头,砸流血了,5号卡座的人过来帮忙砸对方,两边对砸。对方动手的人有两人,我们这边动手有我、王赖、万某、杨某、饶某等人。我和王赖拿酒瓶向对方乱砸、万某拿了匕首,但被服务员制止了的,杨某和桡楷具体的行为我没有看清楚。第二次打架是我们出了大厅,我发现头上很多血,就和王赖冲回去和对方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对砸,我们没有被砸中,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和一个女的被我们用酒瓶砸中了的。我还用酒瓶把卡座玻璃砸了。第一次打架的时候,我拿起啤酒瓶乱砸,不管砸没有砸到人,王赖是后面点进来的,听他后来说他拿起啤酒瓶也朝7号卡座的人乱砸,万某听他后来说他准备拿匕首去捅对方的人,结果被对方的人还是工作人员拖住了,就拿啤酒瓶砸,杨某、饶某的情况都不清楚了,反正他们是动了手的。(2)同案人饶某的供述,2015年4月20日晚上10点半左右,我和杨刚、“滚龙”、(外号),王力(又叫王成),曹群荟,包某某一起在外面吃了饭,然后我们六个人一起到东豪演艺吧去喝酒,我们几个就坐在大厅中间的位置,然后我们几个就开始喝酒,看演出,喝了一会,我们桌又来了两个娃儿和我们一起喝,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喝了不久,我就看见王成在我们坐的桌子后面的过道走过去走过来,我就问他在做什么,他就说有人在骂滚龙,我就说他:你癫了,下来喝酒。然后王成就从后面的栏杆上面翻了过来,然后我和他刚坐下,王成他们就全部出大门口了,然后我就走出去,问他们怎么回事,滚龙就说有人骂我,进去弄他,我就说他们,“癫了哇,这里的老板是熟人,不要在这里惹事,然后我就把他们吼进来喝酒。”王成,杨刚我们两个就进来坐在沙发上喝酒,王成和滚龙就后进来,滚龙就直接走到骂他的那个娃儿那桌,和对方吵了起来,不一会,包某某就对我说,滚龙被人打了,我就赶紧跑过去看,就看见滚龙把自已的头抱住,蹲在地上,另外两个人(其中有一个是我们桌后来的那个娃儿)用啤酒瓶子在打对方的头,(瓶子没有打破)一个用玻璃杯子扔对方,我就回到我们喝酒的桌子上,拿了一个空瓶子跑过去,但我一直没有动手,就在那里站了一会,双方就都有人相互拿起啤酒瓶子扔对方,然后我就看见王成用啤酒瓶子敲酒吧的台子,把瓶子都敲碎了,我就说他,你敲别个店头的东西咋子呢,然后我就赶紧把王成叫起走,然后我就和王成一起出去了,走到酒吧外,我就看见“滚龙”满身是血,我就喊他自己走,我喊了后,也没有注意他有没有走,我就自已上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开始没有打架时我一直都在劝他们,在酒吧里我劝了他们的,在酒吧外我也劝了的,后来滚龙和对方打起来后,我就跑过去看,看见他们双方都提有酒瓶子在打,我就怕他们打我,于是我也跑回桌子上提了一个空酒瓶子跑过去,过去后,我看见对方是一个小娃儿,就没有动手,接着我就把王成他们劝起走了。(3)同案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20日晚上在东豪演艺吧耍,听说对方的年轻娃儿要拿啤酒瓶子打吴某,我和王赖、吴某、饶某、万某到7号卡座去找对方的人问情况。过了几分钟,我和王赖又准备到大厅外面耍,我走在前面,王赖在我后面,还没有走到大门口就听说吴某被对方的人(何某某)用酒啤子打了。我们一前一后返回,看到在7号卡座的人行道上,吴某、万某、饶某和7号卡座的年轻娃儿在用酒啤子互砸,酒啤子乱飞,我拿酒啤子也冲到了7号卡座,准备帮忙,但还没走到跟前,看到7号卡座旁边的人行道上很混乱,进不去,我提起酒啤子回到了舞台大厅。王赖还拿起啤酒瓶往7号卡座的人群中砸去,万某拿起酒瓶子往7号卡座的人群中乱砸。我还在劝王赖赶快走,我怕事情惹大了。后我们离开了东豪演艺吧,吴某和王赖又很生气的冲回东豪演艺吧。王赖和吴某他们造成了东豪演艺吧的音控系统进了水,音控系统短路、LED显示屏受损、3号卡座的玻璃柜面受损。我看到王赖拿酒瓶子砸了音控系统,然后酒水都散落在音控系统上了,可能都是这原因造成了音控系统损坏了,LED显示屏也是王赖拿酒啤子砸坏的,我还听吴某说玻璃柜面是他砸坏的。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赖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20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吴某、饶某、饶某的老婆、杨某、杨某的老婆、万某一起在东豪演艺吧5号卡座喝酒,好像一个男性年轻服务员在撩门帘时碰到了吴某,吴某就骂了这个人,然后另外一个人(穿灰白色上衣)的年轻轻人在大门口和吴某对骂,双方都想要打对方的意思,相互都看不惯对方。后来我和杨某就在7号卡座旁边的人行道上,吴某、万某、饶某和对方的7号卡座的两个年轻娃儿集中在7号卡座的人行道上,相互用啤酒互砸,我当时很生气,也拿起5号卡座啤酒瓶子去砸了7号卡座的人,因为当时喝了酒,没有想那们多,我们和对方的人打完架之后,我们5号卡座的人出了大厅。出了大厅后,我就看到吴某头上在流血,我和吴某都很生气想打回来。于是我和吴某就冲回了大厅,我冲在吴某前面的。我和吴某就从卡座上拿起啤酒瓶子去砸对方7号卡座的人,当时喝酒喝多了,也不知道砸了多少个啤酒瓶子,就有一个穿灰白色上衣的男子冲过来来砸我们。结果,我、吴某和这个穿灰白色上衣的男子都在舞台旁边的人行道上相互用酒瓶子互砸,相互拿酒瓶子砸了一分钟左右。由于地滑,吴某和对方穿灰白色上衣的男子都滑倒在地上了,我当时就拿了一个酒瓶子准去砸对方这个年轻人,结果砸到了吴某身上,我和吴某都离开了大厅。东豪演艺吧的音控系统进了水造成音控系统短了路、LED显示屏受损、3号卡座的玻璃柜面对受损,是我和吴某在跟对方服务员打架的过程中造成。(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21日晚上10点多,我到大门外去打电话后进门时,和一个穿白色上衣、黑色裤子的年轻男子(吴某)碰了一下,就发生了口角,进了大厅,觉得不对劲,就想要拿啤酒瓶去砸这个娃儿,我提起啤酒瓶准备冲出去砸对方时,被服务员发现和制止了,我回到座位。但我的举动被对方发现了,穿白色上衣、黑色裤子的年轻男子和他们那边男子一起冲上来准备打我,服务员把我们劝开了,过了几分钟对方的人又提起啤酒瓶过来准备砸我,我们两边的人相互用啤酒瓶砸对方,对方参与用酒瓶砸我们的人有4、5个,其中有一个人(万某)还手拿匕首准备来捅我,结果被何某某制止了,何某某拿酒瓶跟对方的人对砸,当时双方的人都在7号卡座的人行道上砸。服务员在一边劝我们,但是双方都喝了酒,气质都足。我们双方砸了一段时间后,服务员把我们劝开后,5号卡座的人离开了,我们也准备走,对方有两个人(吴某、王赖)冲进来了,其中一个是和我发生冲突的人,另外一个是和他一起喝酒的人,在舞台旁边的位置拿起啤酒瓶向我们这边的人砸过来,把何某某和刘某某都砸了的,我也拿其酒瓶砸对方的人,对方还拿酒瓶砸了音响、显示屏。对方过来了参与打架的人有4、5个人,其中还有一个拿匕首的男子准各来捅我,结果被何某某制止了,何某某就拿啤酒瓶子与对方的人对砸,整个过程持续了一段时间后,都被工作人员及时劝开了,5号卡座的人都离开了.我们准备走的时候,对方又冲进来两个人拿啤酒砸我们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和我发生冲突的人,另外一个是和他的一起在5号卡喝酒的人,他们两个在舞台旁边的位置就拿起啤酒砸向我们这边的人,啤酒瓶子乱飞,把我们一起的何某某和一起喝酒的刘某某砸中了,我看到我们这边的人被砸了之后,看不过去了,我拿起啤酒瓶子冲过去砸对方的人,后面,我在向他们冲过去的时候对方连续砸了几个啤酒瓶子,结果没有把我砸到,把旁边的东西砸到了。如:卡座、音响、显示屏等。(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刘某出大厅不知道是打电话还是透气,他进来就走到我们卡座上提了啤酒瓶准备去砸人,结果当时就被东豪的工作人员劝住了,他要拿啤酒瓶子砸的人都是5号卡座的一个年轻人。被工作人员劝住后,对方5号卡座的人都有好几个人来到我们卡座来了,由于当时的音响声很大,说话的意思也好像是要打我们的意思,但都被工作人员。过了几分钟后,5号卡座的一个年轻人都拿了一个啤酒瓶子来我们卡座对我们说话,因为当时音响效果很大,他具体说的啥子话,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我看到他右手提了啤酒瓶子,我当时喝了很多酒,就看到这个男子手里拿了啤酒瓶子,我心里面都很不舒服,怕对我们不利,我就先下手为强,就拿起我们卡座的啤酒瓶子朝这个男子头部砸了一下,当时啤酒瓶子都砸碎了。结果,对方的人看到他被砸了之后,都冲过来三、四个人准备砸我们,其中还有一个男子手里面还拿了一把匕首指着我左颈部约有3、4厘米的距离旁边的工作人员怕这个男子用刀子捅我,就把这个人推开了。我当时就很生气,我又拿起我们7号卡座的一个空的啤酒瓶子去砸对方的人,不知道砸到谁了,也不知道啤酒瓶子是否砸破了,我们双方的人都在7号卡座旁边的人行道上对砸了一二分钟,工作人员当时都把我们劝开了,但是对方的人还有二、三个人边往7号卡座旁边走边拿起啤酒瓶朝我们7号卡座方向扔啤酒瓶子。扔完之后,对方的7、8个人都纷纷的离开了。工作人员还劝我们走,但我们还没有来得及走的时候,对方的两个人又冲进来了。两个人冲起来都是很生气的样子,工作人员都劝他们,但还是没有劝到,对方的两个人都提起空啤酒瓶子走到音控系统旁边的时候,又拿起空啤酒瓶来砸我们,其中有两个啤酒瓶子把我砸住了,我的额头和后脑勺都被砸住了,我旁边一起喝酒的一个小妹儿也被啤酒瓶子砸住了,小妹儿当时就倒在地上了。刘某这次都看不过去了,拿起啤酒瓶子过去打对方的人,我当时头部被砸了之后,流了很多血,头很痛,我只看到在舞台旁边,刘某摔倒了,对方的两个人和刘某都相互用啤酒瓶子互砸,但对方是两个人,刘某是摔倒在地上的,刘某头部就被对方的人砸了,他们在舞台旁边的卡座上打了几十秒钟的样子,对方的人都走了。对方的有四、五个人,我们这边只有我和刘某两个人。(4)被告人万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和我叔叔刘华友来投案自首。当时我听见对面的卡座打起来的声音,我站起来看见吴某的头被酒瓶子我敲破了,还坐在地上,这个时候因为喝了酒,也没有管那么多,我就直跳到沙发上,把随身带的小刀拿了出来,从演艺吧里面的台子上翻了过去,然后就往打架的那边跑。饶某也跟着我跑了过去准备帮忙打。我过去后,旁边的工作人员看见我拿着刀子过来,以为我是要用到去捅对方的娃儿,就用手把我拦住了,对方也不知道是哪个娃儿,看见我拿起刀,以为我要捅他们,就拿起旁边的酒瓶来准备打我。我怕被砸了,我就用手去挡,但是我的头还是被砸了两下,饶某也回到我们卡座上去拿了一个酒瓶和杨某一起过来,但具体打没有打我现在记不清了,因为当时的情况比较混乱。这个时候吴某和王赖被旁边的工作人员劝到舞台旁边去了,隔对方的人还是有点距离,王赖和吴某也喝多了,拿起酒瓶就开始在向对方的娃儿扔砸过去,王赖还拿起酒瓶敲旁边的音响系统,把酒瓶中的酒都洒到了音响系统上面了。吴某和王赖在用酒瓶砸对方的娃儿,我也拿起了桌子上的一个酒杯向对方的娃儿砸了过去。之后我们都被工作人员劝开了,然后就走出了演艺吧的大厅,对方的娃儿也没有追上来。我出了东豪演艺吧之后,我看见吴某和王赖又往演艺吧里面冲了进去,我怕事情闹大了,然后我就走了。我看见对方的人和吴某打起来,我才拿起的刀子过去帮忙的。我跑过去想打对方的娃儿,旁边的人看我拿起了刀,以为我要用刀桶,就拿起旁边的酒瓶来砸我,我当时头挨了两下,准备还手,拿刀的手被拉着,我用就另一只手去挡,结果被砸了两下,我没有打到对方,反而被对方打了,很生气,就拿起桌子上的酒杯向对方的娃儿扔了过去。7.书证、物证(1)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何某某、刘某、王赖、万某不是在逃人员。(2)违法人员查询比对表,王赖、何某某有前科,刘某、万某无前科。(3)被告人王赖前科判决书,被告人王赖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009年5月19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赖释放证明,王赖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时间为2012年3月18日。(4)刘某、何某某抓获经过,2015年6月29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梅二娃烧烤店将刘某抓获。2015年7月6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在邻水县人民医院附近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抓获。王赖抓获经过,2015年7月12日丰都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火车北站北广场北一售票厅,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王赖抓获。万某到案经过,2015年9月1日,被告人万某在刘华友的陪同下到邻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5)视听资料,打架现场监控视频。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赖、万某、刘某、何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赖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赖、何某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王赖在有期徒刑2年6个月左右量刑,对何某某、刘某在2年左右量刑,对万某在1年6个月左右量刑。被告人王赖、刘某、何某某、万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构成自首,由于刘某在医院包扎伤口,去公安机关进行说明情况,当时公安机关没有按刑事案件处理,刘某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件的引发者是吴某,吴某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赖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王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万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何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赖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视为投案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称刘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赖、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三、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四、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 欢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建炎附法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