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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超科与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友章、黄启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科,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友章,黄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266号原告:王超科。被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上海中路395号。法定代表人:逄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娜,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章。被告:黄启勇。本院受理原告王超科诉被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友章、黄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超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