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超科与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友章、黄启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科,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友章,黄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266号原告:王超科。被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上海中路395号。法定代表人:逄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娜,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章。被告:黄启勇。本院受理原告王超科诉被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友章、黄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超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