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6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新华与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94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于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290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2900000元计,自2015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15000元,执行费31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于某名下位于盛泽镇人民街绿杨新村二区24幢305室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盛泽镇人民街绿杨新村二区24幢305室的房屋市值为391004元。2015年11月2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于某名下位于盛泽镇人民街绿杨新村二区24幢305室的房屋。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23日10时至2015年11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91004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9日10时至2015年11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129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2月7日10时至2015年12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505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2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250500元拍卖成交。本院依法组织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9375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预查封被执行人于某购买的中南世纪城65-3-311号房屋(合同号:y2012014128),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分配债权表、划款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财产查控回执、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于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