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催字第0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陈红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开民催字第04411号申请人陈红雨,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申请人陈红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82200153,持股人为陈红雨,持股数为3229股的长沙银行股权证失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补发股权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