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吕荣与罗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荣,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吕荣,男性,汉族,1939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罗川,男性,汉族,1987年9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现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罗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罗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川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街XX号X层非住宅房。二、被执行人罗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罗川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罗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