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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龚钊、刘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龚钊,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法定代表人杨科。被执行人龚钊。被执行人刘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龚钊、刘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小燕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永丰支行账户内存款美元35000元扣划至本院。���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