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某某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周某某,该小组组长。申请人张某、李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在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大寨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3598元(叁万叁仟伍佰玖拾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