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永权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权,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权,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3317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