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胡XX与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胡XX与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322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41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XX、张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XX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XX、张XX银行存款216754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李X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XXXXX号房产一套。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