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民字第4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48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68号,机构代码77194355-X。法定代表人陈忠来,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机构代码76391939-X。法定代表人瞿晓虹,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679号,机构代码79858571-3。法定代表人王光耀,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光耀,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瞿晓虹,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申请执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浙绍执民字第486-3号执行裁定书,在本院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光耀名下座落于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8幢301室、401室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78××71号,相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7942号、第97943号】,以及被执行人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3幢501室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相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1672号】。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光耀名下座落于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8幢301室、401室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78××71号,相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7942号、第97943号】以及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3幢501室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相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167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