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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重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重初字第00010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蒋保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文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斌审 判 员  许锦国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