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秀江、朱志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秀江,朱志芳,刘才祥,万振美,刘才华,宋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80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善法,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秀江,居民。被告朱志芳,居民。被告刘才祥,居民。被告万振美,居民。被告刘才华,居民。被告宋家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秀江、朱志芳、刘才祥、万振美、刘才华、宋家美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许秀江所有的在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旭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