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32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1986年生,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生,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珍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