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郑源工艺有限公司、郑家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郑源工艺有限公司,郑家城,福建郑源茶叶有限公司,郑传源,福建凤华祥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月凤,郑月华,李在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职务董事长。被告福鼎市郑源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郑家城。被告郑家城,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建郑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代表人郑传源。被告郑传源,男,194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建凤华祥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郑月凤。被告郑月凤,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郑月华,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在华,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鼎市郑源工艺有限公司、郑家城、福建郑源茶叶有限公司、郑传源、福建凤华祥茶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月凤、郑月华、李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还款为由自���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794元,减半收取223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培淳审 判 员 彭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友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