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朱晓楠、樊伟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朱晓楠,樊伟照,周荣宗,樊娇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399号。诉讼代表人:王爱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丽、施伟珍,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楠。被告:樊伟照。被告:周荣宗。被告:樊娇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朱晓楠、樊伟照、周荣宗、樊娇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樊娇韵、周荣宗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欣苑小区28幢402室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元);查封被告朱晓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晶锐牌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樊娇韵、周荣宗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欣苑小区28幢402室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元,共有证号:01111171);二、查封被告朱晓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晶锐牌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