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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教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教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