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出生,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教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教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