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丽与朱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朱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王丽。被告:朱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朱彤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