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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丽与朱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朱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王丽。被告:朱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朱彤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