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向光友与黄义、罗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光友,黄义,罗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向光友,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义,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罗秋,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向光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义、罗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以(2015)筠连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义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QK××××)。执行中,本院于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义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巡司支行的两个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敏所有的川QE××××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间,申请执行人向光友要求处理被执行人黄义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QK××××)予以清偿债务,因该轿车目前下落不明,尚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兵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