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宜辉与周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辉,周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9号原告王宜辉,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周楠楠,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宜辉与被告周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月14日,原告王宜辉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宜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王宜辉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