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雅尊服饰有限公司、宜昌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市雅尊服饰有限公司,宜昌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光维,谭宏桃,李旭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财保1号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市雅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光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旭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光维。被申请人谭宏桃,女,生于1963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李旭钢。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雅尊服饰有限公司、宜昌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光维、谭宏桃、李旭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225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宜昌市雅尊服饰有限公司、宜昌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光维、谭宏桃、李旭钢名下的财产在22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