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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西六户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西六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86号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友谊路**号。业主马秀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西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户村。代表人刘金辉,主任。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西六户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庆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主马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忠生,被告代表人刘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诉称,自2007年10月6日至2014年1月27日,被告多次到原告处消费,共欠原告餐饮费93138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餐饮费93138元。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西六户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欠原告餐饮费属实,但已支付了部分餐饮费,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10月6日至2014年1月27日,被告多次到原告处消费,餐饮费共计93138元,被告已支付15000元,尚欠原告78138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单据5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餐饮费78138元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餐饮费,本院支持7813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西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餐饮费78138元;二、驳回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负担8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