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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贾文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贾文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9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0479-6,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建龙,系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文晨,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贾文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3500元、执行费253元,共计237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贾文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款23753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