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陈志辉,陈国柱,陈床,陈好,陈园,陈六女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50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公民身份号码:×××3812。被告陈某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公民身份号码:×××3850。被告陈某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5。被告陈某丁,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公民身份号码:×××3826。被告陈某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公民身份号码:×××3881。被告陈某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公民身份号码:×××3825。被告陈某庚,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21。被告陈某辛,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20。被告陈某壬,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22。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陈某辛、陈某壬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6057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