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耿建国、李焕真与乌鲁木齐丝路骏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国,李焕真,乌鲁木齐丝路骏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582号原告:耿建国,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4196912272119,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李焕真,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4196906192200,住址同上。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维维,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丝路骏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朱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国、李焕真与被告乌鲁木齐丝路骏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军速 录 员  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