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甘甜与刁永辉、梁利霞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甜,刁永辉,梁利霞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968号原告甘甜,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许崇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永辉,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梁利霞,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甜与被告刁永辉、梁利霞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甘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甜负担。审判员 温 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