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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德一与程卫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一,程卫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38号原告:李德一,农民。被告:程卫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一与被告程卫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一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