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德一与程卫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一,程卫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38号原告:李德一,农民。被告:程卫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一与被告程卫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一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