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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字第88号原告谷某某,男,汉族,住邻水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