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字第88号原告谷某某,男,汉族,住邻水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