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043号原告张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姜鉴,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