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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明与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刘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49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方磊,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592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