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45号原告:刘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