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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45号原告:刘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自: